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雷芋芬,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91208114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城峰镇穴利村穴利23号,现住永泰县城峰镇力生村庵后2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芋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雷芋芬酒后驾驶闽A2928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泰县城峰镇香米拉酒店往城峰镇下林路口方向行驶,途径城峰镇山水传说二期水韵府路段时与同向行人姚白云、李荟美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雷芋芬、被害人姚白云、李荟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芋芬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白云、李荟美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芋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2mg/100mL。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雷芋芬赔偿被害人姚白云、李荟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娟明的证言;3.被害人姚白云的陈述;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6.被告人雷芋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芋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芋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芋芬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芋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芋芬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芋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芋芬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雷芋芬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城峰镇力生村庵后21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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