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6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镇**村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西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2月16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50分,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西畴县**镇**路****路段执法执勤,发现雷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雷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是110.9mg/100ml。2020年1月20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昌良血液乙醇含量为13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2688****;
2. 卷宗2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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