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邳城镇镇兴路和城南村交叉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案发时雷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1.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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