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晋MPJ953号小型轿车行至西峙路与香山路十字南5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史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97Z1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被告人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史某某驾车截停,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73/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雷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与其他车辆相撞,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震军
(院印)
附:
1.本案案卷2册;
2、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雷某某现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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