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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危险驾驶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系村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晋MPJ953号小型轿车行至西峙路与香山路十字南5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史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97Z18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受损,被告人雷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史某某驾车截停,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73/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雷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与其他车辆相撞,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震军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本案案卷2册;

2、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雷某某现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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