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镇**村,住**镇**村**;2011年5月29日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R号微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交城天宁街洋洋超市门前路段时被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3.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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