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75********,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系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配电管理科副科长,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配电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担任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物资采购项目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在参与该公司多个项目的评标工作中,以“打高分”帮助中标等方式,分别为浙江**道路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林某某、广东**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广东**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杨某某、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计划及综合管理科副科长李某某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上述人员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8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林某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2016年中秋节前后,林某某为让被告人雷某某日后给予浙江**道路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帮助,送予被告人雷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春节前后,林某某为让被告人雷某某日后给予浙江**道路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帮助,送予被告人雷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参与“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变压器配电箱、避雷器、熔断器、管材、金具等配网设备材料框架招标”的评标工作,并为林某某指定的浙江**道路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打高分”,以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收受林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二、收受刘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7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参加“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配网变压器、箱式变压器等设备框架招标”的评标工作,并为刘某某指定的广东**电气有限公司“打高分”,以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同年10月,被告人雷某某收受刘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三、收受杨某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15万元
1.2017年12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参加“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kV户外开关箱、10kV SF6全绝缘柜等配网箱柜设备框架招标”的评标工作,并为杨某某指定的广东**有限公司“打高分”,以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收受杨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2. 2018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参加“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的评标工作,并为杨某某指定的广东**有限公司“打高分”,以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收受杨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因上述招标项目被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告人雷某某遂将上述10万元好处费退还杨某某。
四、收受李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作为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参加“广东**有限责任公司2018-2019年10kV 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设备、10kV真空断路器柜(移开式)自动化成套设备等配网自动化设备框架招标”的评标工作,并为李某某指定的**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高分”,以帮助该公司顺利中标。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收受李某某送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10月,因上述招标项目被广东**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告人雷某某遂将上述5万元好处费退还李某某。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退缴受贿款项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干部任免审批表》、《评标专家评分汇总表》等书证材料;4.立案决定书;5.破案报告;6.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受贿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本案扣押赃款人民币80万元,暂存于本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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