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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合同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0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9********,畲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文成县**乡**村**崩。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雷某某虚构客户需要订货,以加工、采购眼镜或者调货为由,从被害人胡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处骗取预付款、货款和眼镜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后逃匿。现查明事实如下:

1. 2018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雷某某谎称需要资金购买镜片,收取被害人胡某某的预付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谎称有客户急需眼镜从被害人胡某某仓库以每副人民币1.4元调走人民币8125元的眼镜货物,后以相同价格让吕某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害人沈某某处。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逃匿,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预付款人民币2万元、眼镜货款人民币8125元、尚未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000元等,合计人民币35125元。

2. 2018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雷某某谎称一广西客户急需要货从被害人沈某某的仓库以每副人民币1.5元调走3026型号太阳镜50箱(共计30000副),合计人民币4.5万元,后雷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雷某某逃匿,骗走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6875元。

3.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雷某某接受被害人王某某订购1万副3026型号偏光太阳镜的预付款人民币4万元,后被告人雷某某未交货即逃匿。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截图,支付宝支付截图,订货清单(原件),订单资料,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记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雷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 量刑建议书;

4. 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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