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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1年2月至2018年6月任郴州市**服务公司出纳,2019年1月提前离岗,同年6月退休。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路**号**栋**房,现住郴州市**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苏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郴州市**服务公司是由郴州市公安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2015年5月23日调整为由郴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被告人雷某某于2001年2月至2018年6月任郴州市**服务公司出纳。雷某某在2011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不认真履行出纳职责,未定期核对单位银行帐户,掌握公司银行往来收入和支出情况,致使公司会计黎某某(已判刑)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13736497.24元,至案发时尚有11552658.61元未退还。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追回公款1421127.63元,郴州市**服务公司实际损失10131530.98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接监察委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达调查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个人简历、财务管理规定、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出纳,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郴州市**服务公司经济损失10131530.9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琼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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