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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2********,畲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镇**村**自然村**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路**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雷某某在福安市**镇**村“下横路”山场耕作,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将清理出的树枝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福安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20亩,林地面积36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8亩,无林地面积24亩,林中空地31亩,受害林木总蓄积量460.06立方米。

同年7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在**镇**村**自然村**号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赔偿受灾群众吴某某等人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谅解,由群众及村委自行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清单、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缪某某、吴某某、雷某甲、钟某甲、雷某乙、钟某乙、雷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4.福安市林业局林业物证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村**号。

2.侦查案卷壹册124页,检察卷壹册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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