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26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4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孝义市**镇**村,无业,住孝义市**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14时40分许,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偏店中队民警任某某等人在查处酒驾时,发现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偏店中队民警在带领其去孝义市中医院采血化验途中,被告人雷某某拒不配合,谩骂车内民、辅警,抢夺民警任某某、辅警杨某某手中的执法仪并用脚踹警车车门,同时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恐吓民、辅警,用石头追打辅警杨某某。孝义市公安局兑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制止了其的不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随案移交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3.视频视听资料光盘;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雷海峰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蔚 娟
检察官助理:闫祖轩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贰份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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