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小区**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阳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因胡某某在桂阳县**KTV唱歌时与服务员彭某甲发生纠纷,双方来到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进行处理。次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与胡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饮酒后来到派出所对彭某甲进行侮辱漫骂,并企图殴打彭某甲。值班民警彭某丙和辅警李某某在劝解和阻止时,也遭到雷某某的漫骂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病历、警官证和执勤证、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彭某甲、彭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阿梅

检察官助理:欧阳凯铃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_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