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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组**号住广汉市**********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容留黄某某、“小蚂蚁”(具体身份未查实)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雷某某容留黄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容留张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当日20时许,民警在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雷某某、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现场挡获。经吸毒现场检测,雷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爱玲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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