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月**日出生,现年25岁,身份证号:1404261994********,籍贯:山西省黎城县,户籍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村,2019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其租住的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成某某、赵某某、杨剑(均已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甲卡西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旭彦
2020年1月10日
附:1、本案侦查卷共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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