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雷某某(外号“雷总”、“军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先后多次在其驾驶的小轿车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中方县中方镇栗山村宋背溪水库路边其驾驶的湘******小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四人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怀化高新区奥晟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斜对面的马路边其驾驶的湘******小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周某甲、潘某某三人吸食冰毒一次;当晚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又在同一地点停留的其湘******小轿车内容留周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3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中方县城鸭嘴岩大桥附近及花背村往三角滩电站方向一村级公路边其驾驶的湘******小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中方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因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雷某某有吸毒嫌疑后,于2020年4月17日将雷某某现场传唤到该所进行询问,雷某某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中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对雷某某进行讯问,雷某某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甲、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