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山西省繁峙县**乡**村。该于2015年7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繁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6月13日因强奸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8日23时许,宫某某(监狱服刑)纠集被告人雷某某、糜某某(已判刑)、柴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在逃)等人,在繁峙县**镇****附近持镐把、台球杆等工具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叶敏
检察官助理:罗绍华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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