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栋**号,现住耒阳市**街道**组。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1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开车到耒阳市**路**巷时,因不满前车行驶缓慢,下车与前车司机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因害怕,打电话喊来张某某等人,被告人雷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扯打后被劝开,张某某离开后报警,并带处警民警来到现场,张某某的朋友梁某某也来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雷某某从身上抽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向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头部、左脚受伤,梁某某在拦阻时左手手指被划伤(伤势暂未作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侧跟腱闭合性断裂伤伴部分缺损、头部血肿、头皮裂伤、顶骨骨折,伤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雷某某、梁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其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结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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