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经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4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雷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湖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准备开发大冶市**镇新汽车站旁的商业用地建设商品房,因未与左某某等人达成征地协议,多次欲强行平整土地,遭到左某某等人的阻止。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左某某多次阻止施工后,多次示意张某某(另案处理)殴打左某某。2016年5月24日,张某某欲强行平整土地。为防止有人阻拦,遂邀约柯某某、黄某某、雷某乙(均另案处理)、徐某某(已判决)等人到工地,但遭到吴某甲等人的阻拦而停止施工。2016年5月25日,张某某因担心左某某带人再次阻拦施工,通知柯某某带人到工地,并交代徐某某购买木棍。之后柯某某邀约黄某某,黄某某又邀约吴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雷某甲等人到工地。当日上午唐某某、吴某丙等人赶至工地查看施工进度,后与张某某、柯某某等在场人员前往**茶楼吃饭。吃饭时,唐某某交代柯某某、黄某某等人,如果左某某继续阻止工地施工,就把左某某的腿打断。饭后,张某某带着柯某某、黄某某、雷某乙、徐某某、雷某甲等人回到工地,见左某某等人阻拦铲车司机施工,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示意众人殴打左某某,后吴某乙、雷某甲、雷某丙(另案处理)、徐某某、雷某乙等人上前殴打左某某,其中徐某某、雷某乙等人手持木棍殴打左某某腿部。经鉴定,左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9日,雷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土地转让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张某某、吴某丙等人证言;4.大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冶)公(刑)鉴(法)字[2016]第17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5.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伙同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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