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5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任洛阳市**集团党总支书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户籍在洛宁县**院,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洛阳市**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期间,因该公司债务较多经公司研究成立“清欠小组”,由被告人雷某某具体照头负责。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曲某某(已判刑)联系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并委托其为该集团公司及下属的**小额贷款公司追讨债务,追账成功由公司支付15%佣金。
2015年7月份至12月份,杨某某、曲某某、刘某甲(已判刑)纠集贾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等人到洛阳市**集团要账,期间,多次在**集团办公室内通过滋扰、聚众造势、对被害人何某甲辱骂、言语威胁等形式逼迫还钱。2015年8月份一天堵住**集团的员工通道,禁止公司员工离开,从上午九时持续到当晚十一时,严重影响**集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又采取在**集团办公楼下蹲守被害人何某甲、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集团还钱。被告人雷某某期间到**集团进行催要欠款,最终**集团被迫签订还款计划,还给**集团210万元及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
2015年8月份,因被害人吕某甲担保被害人宋某某借**集团200万未还,杨某某、曲某某、刘某甲纠集刘某乙、贾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吕某甲的公司要账。2015年8月3日,曲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等人跟踪、拦截被害人吕某甲,被害人吕某甲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处置,告知双方可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不得有违法行为,民警离开后,几人又将被害人吕某甲带到洛阳**集团,并将被害人宋某某也叫到**集团,几人对被害人宋某某、吕某甲进行言语威胁、殴打,逼迫二人还钱,被告人雷某某到场催要欠款,吕某甲被迫签订了还款协议。之后曲某某等人继续到被害人吕某甲的公司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要账,严重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害人吕某甲迫于无奈将公司搬走,曲某某、刘某甲等人继续到被害人吕某甲的新办公地址进行要账滋扰,直至被害人吕某甲将钱还清。
2015年夏天,因洛阳市**大酒店的被害人张某甲借洛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集团的子公司)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未还清,杨某某犯罪组织成员的曲某某、刘某甲、贾某某等人到该酒店找被害人张某甲要账未果,在要账过程中,贾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的妻子李某某言语威胁,并将李某某推倒在沙发上,之后一天刘某甲又带人到该酒店找被害人张某甲要账,并将张某甲带到**公司,在**公司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被告人雷某某到场催要欠款。被害人张某甲害怕对方继续到其酒店闹事影响经营,又害怕其家人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
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和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曲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孙某某、张某丙、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吕某乙、张某甲、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随意殴打、威胁、辱骂、滋扰、堵门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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