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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携带刀具将人砍伤,于2019年1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因对前女友王某甲心存不满,于2019年1月10日20时许,酒后携带刀具来到王某甲之前居住的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准备找王某甲报仇。雷某某两次在地上捡拾砖头向该单元二楼窗户砸去,两次均将一楼被害人李某甲(男,26岁)、李某乙(男、51岁)家的玻璃砸碎,当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出门查看发现雷某某向其询问的过程中,雷某某用事先准备的七星刀将被害人砍伤,后李某甲母亲王某乙出门查看,发现双方厮打遂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被害人李某乙右手擦划伤,未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齐舜物流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作七星刀照片一张;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 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 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手持刀具随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一人手部擦划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爽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卷宗壹册共一百零六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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