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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6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为获利,向同案栾某甲(另处)等人收集银行卡四件套,并办理2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身份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其中,栾某甲自行办理,并向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栾某乙等人收集银行卡四件套进行出售。经查询,被告人雷某某所售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0********)涉及网络犯罪案件11起,银行卡进账金额491753.82元人民币。另查明,栾某甲所售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栾某乙所售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李某甲所售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清单、相关被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材料;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雷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琼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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