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77********,畲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陈某某(已判决)在龙岩老家上网购得翻新手机17部、电话卡、作案微信、淘宝购物数据用于诈骗。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陈国煌组织多人在宁德市蕉城区**镇寒垄附近海域雷某某(已判决)鱼排上,以淘宝购物退款的形式从事诈骗活动,雷某某开船负责海陆接送。
2020年1月4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对陈某某诈骗团伙实施抓捕时,陈某某逃匿并电话指使雷某某将船上装有作案手机等工具的背包扔到海中,雷某某得知团伙成员被抓获后,不敢上船,于20时许,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雷某某到其船上将该背包扔到海中,被告人雷某某明知雷某甲等人涉嫌犯罪,仍帮助雷某甲将背包丢弃,致使陈某某诈骗团伙的关键犯罪证据毁灭。同日,被告人雷某某在蕉城区三都镇寒垄村附近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雷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为使他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祖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0957****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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