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雷某某,性别: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坊村**组。2015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8月4日间,吴某某伙同甘某某(均已判决)分别在本区潘广路131号北侧500米树林、宝安公路潘泾路西侧拆迁工地的废旧厂房等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参与“二八杠”聚众赌博,并按10%的比例收取庄分。期间,甘某某雇佣熊某甲、熊某乙(均已判决)负责赌场外围,联系专门拉赌徒赌博的人、安排车辆运送赌徒进出赌场、联系赌场的开设地点、望风等;雇佣戴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专门负责开车运送赌徒进出赌场;雇佣周某某(已判决)负责寻找、布置赌博场地及望风;雇佣熊某丙(已判决)在赌场内洗牌。同时,吴某某及甘某某在赌场内安排了专门拉赌徒赌博的“苍蝇头”干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和专门放高利贷的陈某某(已判决)等人。2011年8月4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潘广路131号北侧500米树林内当场抓获参与“二八杠”赌博的万某某等五十余人,查获赌资人民币46,000余元、港币24,000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熊某乙、熊某甲、张某某、肖某某、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雷某某受雇在甘某某开设的赌场中负责开车接送赌客。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客万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炳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阁 林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