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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761009359X4304821976********,汉族,中专文化,常宁市**镇**完小常宁市**完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居委会**组**学校家属区湖南省常宁市**镇**组**学校**区,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7月份连续两天时间,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易某某三人在常宁市宜阳办事处老物资局附近肖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两天时间抽的水钱3万余元,每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2.2011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至次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甲、易某某三人在王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当晚共抽水钱9万余元,其中每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肖某乙等人在常宁市星牌台球室食堂开设赌场,雷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肖某甲、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甲、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3551181378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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