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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6********,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有限公司凯里分公司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黄平县**镇**村**组,现暂住贵州省凯里市**有限公司凯里**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通过龚某某(另案处理)邀请注册成为“大亨互娱”、“金牌互娱”网络赌博平台龚某某的下级代理,雷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和2020年2月11日分别注册二个账号作为龚某某的下级代理,雷某某注册后用手机发朋友圈招募赌客。雷某某担任赌博网站龚某下家代理期间,先后招募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3人在该赌博网站赌博,共接受投注赌资累计331900.00元,从中渔利累计91026.7元。

2020年8月6日台江县公安局扣押雷某某用于注册网络赌博平台招募赌客赌博的一部IPhoneX手机。雷某某归案后已主动退缴其渔利数额910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证手机;2.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雷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龚某邮政储蓄、工行、农行、信用社账户与雷某某资金往来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等书证;3.龚某某、李某、吴某、张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331900.00元,从中渔利累计9102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向本院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某某自愿并已退缴其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在凯里市九龙湾小区贵州省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凯里**宿舍暂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2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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