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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0********,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7月25日期间,龙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栋**号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受雇于龙某某在该赌场负责管理、结算、维护赌博机等工作。同年7月25日23时许,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雷某某及参赌人员于某某、谢某某、某某某等人,收缴赌博机七台及赌资若干。经查,该赌场涉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76678.94元。经鉴定,涉案的七台赌博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

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谢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捷燕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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