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5********,畲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5月29日期间,尤某甲(已判决)为“唐朝电玩城” APP赌博软件担任代理,通过后台网页给赌博软件上的参赌人员袁某某(嵊州市籍)等人进行充值上分,并从中赚取佣金,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22946元。期间,尤某甲雇佣被告人雷某某和尤某乙(已判决)为参赌人员充值,被告人雷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某某,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雷某某处扣押人民币8000元,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尤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雷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959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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