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8********,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利用罗某的身份证在长沙市芙蓉区华大轻奢酒店先后开设501、523、412房间,供参赌人员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文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进行“做皇帝”赌局。被告人雷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烟、水、槟榔、宵夜及跑腿等服务,并按庄家收庄则抽水100元的方式进行抽水,每天抽水约2500元,共计抽头渔利约20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雷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照片、长沙华大轻奢酒店明细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钟某某、张某、文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且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办案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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