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与杨某某、邓某某、林某某、郑某某(后四人已科刑)在电白区**镇***路口附近郑某某的卖二手汽车店内商量开设一个“三公”推船的赌场,赌具为扑克牌。经五人商量决定后,该赌场分成五份股份,每份出资5000元人民币合股,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口附近(**大道路边)一栋五层居民楼二楼开设赌场。雷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郑某某、林某某五人将合资到的25000元人民币赌资交由杨某某保管,并由杨某某负责这笔赌资的支出使用,赌场地点由郑某某负责安排。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雷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在赌场内进行赌博时,杨某某负责派发扑克牌及赔收赌资;雷某某、邓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参与赌博以带动赌场的气氛,其中郑某某还负责赌场的后勤工作(送水等);杨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在赌局场前召集赌徒参与赌博。雷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以每个赌局抽水5%为利润,该赌场开设至今共抽水一万多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4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被告人雷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触犯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是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亦凤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据目录、证人证言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