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6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3时22分许,被告人雷某某尾随被害人利某(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房门口时,上前将利某按在楼道角落处,强行抚摸利某的胸部和下体,随后利某反抗并大声呼救,雷某某遂逃离现场。民警接到利某报警后,于2019年8月8日将雷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雷某某的家属对利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利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利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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