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组**号。因涉嫌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批准逮捕,威某某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威某某扎西镇滨河路鑫源宾馆用品店二楼设置具备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九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八台每台可同时供八人赌博,其中一台可同时供十人赌博,由杨某某负责管理该游戏室(但未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游戏室共经营十天左右,9月3日至9月9日共盈利30000余元。
2015年9月9日晚,被告人雷某某在威某某扎西镇滨河路其经营的游戏室内抓住玩游戏的叶某乙、叶某甲,以二人在游戏室内打游戏作假赢钱为由,要求二人还钱,因二人不承认此事,被告人雷某某便纠集潘某某(已判决)等人将叶某乙、叶某甲带至威某某扎西镇元圣店的山上,使用拳头、竹竿等对二人进行殴打;得知被害人叶某乙银行卡上有钱,被告人雷某某便将叶某乙扣留在山上,由潘某某等人将叶某甲挟持至瑞丰酒店楼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走叶某乙银行卡上的20000元钱,被告人雷某某确认潘某某等人得到钱后,才将叶某乙、叶某甲二人放走。经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甲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叶某乙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9台游戏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乙、叶某甲的陈述;5.涉案人员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两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的游戏机保存在威某某公安局;扣押的游戏室账本(四个文件夹、三本笔记本及一些散页)随案移送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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