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勇,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大厦**室内,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某说出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上述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38800元转走,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接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收条、被害人门诊病历等。2、物证:被告人雷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雷某某威胁受害人书写的收条、欠条;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口罩、约束带、手套等物品照片;被害人的伤情照片。3、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对案笔录。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雷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立
检察官助理 龙飞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