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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将一部vivo牌手机以1100元的价格抵押在大板桥镇韦环寄售服务部。2019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韦环寄售服务部以赎回手机为由,趁害人不备,将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未追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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