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88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8********,苗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2018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100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雷某某返还胡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该案立案执行,于当日作出(2020) 浙1003执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罚款决定,上述文书均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短信等形式送达给被告人雷某某。
经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微信账户收入为人民币33764.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明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将个人财产用于整容、酒吧玩乐等高消费。被告人雷某某明知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怠于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移动微法院平台发言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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