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7********,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原系邵阳市*****委员会交通基础科二级主任科员,曾任邵阳市******指挥部出纳。户籍及住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样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号**栋**单元***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雷某某从邵阳市***抽调至邵阳市*****指挥部工作,担任出纳职务。因参与赌球输了钱,为赢回赌球输掉的钱,雷某某以其经手现金的工作便利,以多开“备用金”现金支票金额或虚开“备用金”现金支票的方式,从指挥部的银行账户中支取现金,存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中,通过手机银行充值其亚博网站个人系统账户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雷某某共挪用公款人民币4445370.95元用于非法活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台;2.立案决定书、线索移交函、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邵阳市***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邵阳市****办公室、邵阳市****指挥部文件及证明、《邵阳市****指挥部2018-2019财务收支票据统计表》、支取备用金支票、未入账支票收据、交代材料、亚博体育网站网页截图、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收付款时赌博公司提供的公司或个人账号名单、相关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雷某甲、谢某乙、夏某丙、蒋某丁、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截屏图片等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硬盘一个、光碟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王琼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硬盘一个、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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