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雷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因琐事和矛盾纠纷,被告人雷某某和被害人吴某甲在巧家县**镇**村**社雷某某家门口的小路上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抓扯和扭打,扭打后二人摔倒在地,导致吴某甲受伤。经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笔录,受案、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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