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4时许,时某某(男,23岁)、王某某与雷某某三人在**镇**村雷某某家中吃饭喝酒,饭后时某某、雷某某两人因琐事争吵,雷某某用拳头捅打时某某头部、面部、胸口部,致时某某鼻部、牙齿受伤。经鉴定,时某某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雷某某对时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896342****;被害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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