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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435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5时30分许,工人雷某某在东莞市**镇**路**号**门口对出处,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女朋友吴某某发生纠纷,后雷某某持携带的水果刀将吴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路过的群众看见并报警,之后民警到达现场将雷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智威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院区)。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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