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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44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0月23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仇高升,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1044****。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沙某某、阿某某酒后在陈江**酒吧门口李某某(已判刑)停放着的粤L2****号小车旁打闹,被害人沙某某拍打该车车前盖,继而与李某某发生冲突。钟某某(已判刑)、郑某某(在逃)、雷某某上前使用拳脚、砍刀殴打沙某某、阿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某、阿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参与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东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六卷,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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