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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3月2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庄莉,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1201311192393。

被害人饶某甲(重伤),男,1972年**月**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被害人饶某乙(轻伤),男,1967年**月**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被害人饶某丙(轻伤),男,1972年**月**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参加本组村民婚庆宴期间,因言语冲突与同桌参加婚庆宴的本组村民被害人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抓扯,被同宴席的人劝阻,后雷某某对此怀恨在心,持家中菜刀将被害人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砍伤,三被害人被120救护车送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5月27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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