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9时30分许,在本区祁家湾街齐心村雷斗湾,被告人雷某某与雷某甲因种树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雷某某持铁锹将雷某甲打致头皮裂创、右手第一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经湖北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雷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历、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邓某某、雷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162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