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2622********75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现住**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焦某某与其男朋友雷某某(现已分手)在隆回县“***”酒店***房间住宿时,焦某某怀疑雷某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将睡觉的雷某某打醒,被告人雷某某就还手打了焦某某一个耳光,用拳头朝焦某某的髋骨外侧打了一拳,之后又将焦某某从床上拖倒到地上,造成被害人焦某某外伤性流产。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题酒店开房凭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邵阳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泽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的名单:李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焦某某,联系电话:1380739****。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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