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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50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县**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县**街道**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5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向某甲之妻向某乙存在感情纠纷,双方有过多次争吵。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雷某某携带尖刀从浙江**骑电动自行车先到**镇,后乘公交车到本区**镇**弄村**组**号门口,与被害人向某甲发生争执继而扭打,雷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被害人向某甲腹部及大腿根部致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后被告人雷某某将尖刀扔进河沟,并在现场附近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警民警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向某甲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上述地点被故意伤害身体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向某乙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向某甲身体的事实。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出院小结、手术记录证实,向某甲被刀刺伤致腹壁穿透创、横结肠浆肌层破裂已构成轻伤一级。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刀壳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雷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军妹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奉贤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民事起诉状。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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