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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退回慈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晚,徐某甲(已判刑)得知其妻子罗某某与被告人雷某某发生过钱色交易后,在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百两桥街南21号被告人雷某某的租房,和被告人雷某某发生扭打。同日24时许,徐某甲在慈溪市宗汉街道光华菜场附近,以“老乡间嫖娼坏了规矩”为由,向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妻子殷某某索要人民币5 000元的赔偿,被告人雷某某夫妇假装同意才得以脱身。次日18时许,徐某甲及其亲戚徐某乙来到被告人雷某某的上述租房讨要钱款,遭到殷某某拒绝,徐某甲打了殷某某一耳光,后二人相互扭扯。此时,在该租房里屋的被告人雷某某听到徐某甲殴打殷某某的声音后,持菜刀冲向徐某甲,并向徐某甲背部连砍数刀,后双方持菜刀互砍,致徐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徐某甲外伤致体表瘢痕程度累计40.0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肩胛骨骨折、四肢重要血管破裂、四肢长骨骨折,该三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某于2019年1月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已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把;

2.书证:人口信息、处警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殷某某、徐某乙、陈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徐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在湖北省崇阳县**镇**村**候审(电话:1917282****、191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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