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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衡东县人,户籍所在**: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及其朋友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S2酒吧玩耍,唐某某酒后在上厕所时与两名女子搭讪并拉扯,遭到女子同伴和S2酒吧员工麻某某(另案处理)的指责,双方发生拉扯、打斗。被告人雷某某见状跑去质问并与被害人唐某某打了起来,之后被告人雷某某拿一个不锈钢调酒壶砸被害人唐某某的头部,导致被害人唐某某受伤,经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于2018年12月9日6时许报案至公安机关,待被害人唐某某的伤情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后,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的民警于2018年12月13日口头传唤被告人雷某某到案。被告人雷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琦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87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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