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初中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街道**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和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晚上因被害人吴某某去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中河村委会3组找被告人雷某某的父亲要工钱,雷某某在电话里和吴某某发生争吵后,雷某某伙同他人开着三辆车去找吴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雷某某等人在会泽县宝云街道办事处土城村大岔路处将吴某某打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2月26日
附:1、移送卷宗2册,卷外2页,光碟5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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