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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村,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2019年6月张某某出走,在肃宁县**工地与程某某一起生活。2019年7月,雷某某找到张某某,请求张某某回家,遭到拒绝。2019年8月2日22时许,雷某某在肃宁县**工地西侧蹲守时,看到张某某与程某某散步,又请求张某某跟自己回家,仍被拒绝。雷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程某某颈部、胸腹部多刀,被周围的工人拦开。程某某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胸部损伤 血气胸、颈部贯通伤、气管断裂、食管断裂、颈部淋巴管断裂、开放性腹部损伤 肝破裂 膈肌破裂等。经鉴定,程某某颈部损伤气管、食管断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程某某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动机和实施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臣英

刘 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被逮捕,现被羁押在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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