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村委会****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雷某某利用社交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谢某某后双方互加为微信好友,相约于2020年4月29日见面,随后于当天21时许双方到本市荔湾区华贵路113号逸米酒店开房。期间,被告人雷某某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用手机偷拍了其裸体视频。2020年4月30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持有谢某某的裸体视频相要挟,要求其支付房费、电话费、分手费等费用,否则将该视频发到朋友圈,被害人谢某某被迫于2020年4月30日、5月6日以支付宝转帐及扫码支付的方式,分别转帐55元、150元、520元、160元、1314元、1413元给被告人雷某某,共计人民币3612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再以删除一个视频需支付人民币1000元为由,向谢某某勒索2000元,随后被害人谢某某报警。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810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