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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敲诈勒索)(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肄业,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8月12日,同年8月18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以来,被告人雷**以郑**涉嫌贪占国家退耕还款等与其本人无直接利益关系的违法违纪事项为由,经常到县、镇两级纪检部门上访,给被害人郑**的精神、生活制造压力并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相要挟,20**年*月**日,被告人雷**敲诈勒索被害人郑**2万元后用于家庭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黄**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陈述;

4、被告人雷**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雷**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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