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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57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辽B****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沙线瓦房店市**乡**厂门前会车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某某、宋某甲当场死亡。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赔偿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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