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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临澧县,住四川省自贡市******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巴宜区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院批准被巴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同案人李某某与王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王某甲一方向李某某交纳20万元合作资金,共同经营“**水疗休闲会所”(下称**会所),所有财产和收益双方各占50%,由王某甲一方负责服务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合作期间王某甲安排何某某担任经理,王某乙安排被告人雷某某担任收银员。在**会所工作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按照股东的要求,负责记账、收取正常营业款及嫖资,并向员工及卖淫人员发放工资。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会所组织微信昵称为“华丽一族”、“金子”、“默”等女性在该会所以600元、800元等不同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为以上人员安排食宿、编制号码,统一收取嫖资、定期结算、从中固定分成。2018年11月11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检查时查处一对卖淫嫖娼人员。

2018年11月25日,李某某同赵某某签订《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股份转让给赵某某。2018年12月,王某甲、王某乙继续经营该会所,安排刘某某担任会所经理,雷某某担任收银员,以同样的手段组织刘某某、格某某、何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2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检查时查处两对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品牌:vivo,型号:vivo Y35A);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三面照、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作协议、转让协议、线索核查反馈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格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4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被告人雷某某手机数据(2)被告人雷某某指认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郭雪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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